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5 年 8 月 27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8 月 2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创业板综 ETF 银华 基金代码 159288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 合同 生效 上市 交易所 及上市
- -
日 日期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 担任本 基金基
基金经理 张亦驰先生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 年 8 月 1 日
注:场内简称:创业板综 ETF 银华。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则
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的
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投资目标
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综合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
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投资范围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主要采取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策略。最优化抽样依托量化投
主要投资策略 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使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最优化方
式创建目标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风险收益特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认购费
费用类型 份额(S) 收费方式/费率
S<500,000 份 0.80%
认购费 500,000 份≤S<1,000,000 份 0.50%
S≥1,000,000 份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以按照不高于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
用,在发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相关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
一定的佣金。
申购费/赎回费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收取方
管理费 0.1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
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
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 下 资 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客 服 电 话 [400-678-3333 、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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